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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类】关于问题调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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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请勿照抄]关于问题调研★关于规范推进“裁执分离”的调研报告一、强制执行的现状(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是非诉环节的强制执行;二是诉讼环节的强制执行。(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目前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涉及非诉和诉讼环节的强制执行,但在许多地方,因农民实际所获征地补偿与政府拍卖土地收益存在巨大反差,有关货币补偿法定最高限额难以适应现实需要和群众期待。(三)违法建筑拆除。违法建筑包括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由《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部法律调整。二、法院执行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制度性困境。二是地方性干预。三是各方面不理解。四是法官直接面临危险和压力。三、“裁执分离”改革的主要理由第一,行政行为的执行需要动员各方面的资源,而法院掌握的资源有限,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更为便捷。第二,如果由法院自行强制执行,同样存在滥用执行权的风险,且缺少外部监督机制,不仅未给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带来益处,反而可能扩大侵害后果。第三,如果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一旦出现问题,法院可实施监督,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有利于缓解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紧张关系。第四,在强制执行之外,现有制度设计提供的五重司法保护能够起到全方位保障公民权益的作用:一是在征收财产时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诉:二是达不成补偿协议时可向法院起诉;三是决定作出后不履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可以继续审查;四是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对其造成不法侵害,当事人还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五是如果行政强制行为造成损害,相对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或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四、有关改革建议一是颁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诉强制执行主体;二是作出《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厘清了法院不受理有关违反城乡规划的非诉强制执行申请:三是作出《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应如何处理的答复》,明确了对所有判决维持被诉行政行为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或者不予受理并告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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