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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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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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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X号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提高投诉办理效率,维护纳税人(含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XX年X月X日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纳税人(含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含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下同)投诉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对依法应当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诉讼、举报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第四条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规范高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需遵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情况,不得隐瞒、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六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时,不得徇私、偏袒,不得打击、报复,并应当对投诉人信息保密。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是纳税服务投诉的主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投诉的接收、受理、调查、处理、反馈等事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由纳税服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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