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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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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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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XX年第X号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XX年X月X日至2022年X月X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X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X县X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二、在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三、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四、各地扶贫办公室与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当地“目标脱贫地区”具体范围,确保政策落实落地。特此公告。免责声明:图文来源网络征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副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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